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到企業和員工的切身利益,筆者見到基于不同目的的太多的勞動合同版本,下面將常見的風險點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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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期限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期限簽訂的越長,則試用期也可以相應延長,但并不是在勞動合同簽訂起始就宜將期限簽訂的過長,否則會出現因無理由解除員工時,無法用到期不續簽終止勞動合同的策略。
2、一般建議,在針對制造單元的員工時,無需考慮勞動合同期限因素,無論時間長短兼可;而對于非制造單元的員工,一般建議第一次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宜在一年以下,一旦出現員工不能勝任的情形時,可以保留選擇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方法。
3、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一般為入職當日。有些單位也會將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作為起始日期,除超過一個月后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雖然將此作為勞動合同起始時間并不合規,除可能會影響社會保險繳費月以外,一般無其它法律風險。
4、有用人單位將不同入職時間的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統一為xxxx
年xx月xx日,一般建議該種做法雖然有利于人事勞動合同簽訂的便利,但對解決突發性事件或法律風險控制容易產生更大的風險。
二、崗位名稱
1、崗位名稱填寫時,可以直接寫從事崗位的具體名稱,無需填寫相應的崗位職務,尤其對于有高級職務的人員可采同步聘用的方式,例如招錄某“人事總監”,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崗位名稱為“人事”,勞動合同期為三年,同時簽訂一份聘用協議,聘用為“人事總監”,聘用期為一年,并約定,根據其工作表現及工作能力在期滿時決定是否續聘,此舉可以結合薪酬結構化,減少高管空降后不能勝任的解除風險。
2、通常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將崗位性質相近或無特別技術要求的崗位歸于一個大類崗位,并可約定:在同一性質或薪酬相近的崗位上可以基于管理需求非經員工同意進行調崗。
做為企業合法經營的同時,也要考慮如何規避風險,關于勞動合同的風險點除上文以外,還有勞動合同解除、通知、變更及加班、薪酬標準等風險點,在以后的文章中將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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