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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企業都會面對辭退員工的問題,那么對于辭退員工到底用不用賠償,您清楚嗎?今天我們就說說辭退員工賠償。
企業與員工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中其實針對辭退員工是否需要給予員工賠償有明確條例。
一、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條例依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九條 屬于員工過錯被辭退情況,依據法規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條例依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八十七條
需要聯合解讀,確定經濟賠償金額,具體條例如下: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通過對《勞動合同法》常用條例的學習,小編相信您已清楚辭退員工的情況分類,是否會產生賠償,但在實際工作運用中,一定要注意勞動爭議的合情合理解決,法規一般只作為最后選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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