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在企業中很常見,我們經常處理的方式是在勞動合同中加上“甲乙雙方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并采取書面形式”,為后期合同變提供依據,按流程辦理勞動合同變更。從描述上看,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那么為什么還會有因勞動合同變更引發起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呢?今天我們就來討論勞動合同變更的事情。
2015年A公司招錄B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B員工在財務部擔任會計職務,主要負責廣州分公司的財務工作。經過考核公司發現B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后A公司單方將B員工的工作內容變更為負責天津分公司的財務工作。B員工認為,A公司單方變更自己的職務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因此拒絕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且拒絕到崗上班。
我們分析案例存在問題:
①勞動合同內容中勞動變更是否加入具體事項;
②考核與勞動合同是否有關系,考核內容是否合適;
③公司可否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結合法規我們梳理勞動合同變更過程中的關鍵事項信息:勞動合同訂立,合法合規;勞動合同簽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明確知曉合同內容;考核標準,有憑有據,雙方認可考核內容;勞動合同變更,內容明確,合法合規,雙方認可簽訂。
為更好規避勞動合同變更中存在法律風險,企業可以將勞動合同變更事項在勞動合同內明確列出,讓勞動合同成為勞動合同變更的有力依據,考核結果如果與勞動合同變更有關,則也需在勞動合同內容中體現,做到前后關聯性,勞動合同變更發生后,最好還保留與員工協商環節,避免直接按勞動合同內容進行勞動合同變更時產生沖突。
勞動合同變更注意細節不僅限于以上信息,深入研究法律法規,我們還會發現更多注意關鍵信息,后期我們會再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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