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份,國務院第八次大督查第五督查組在內蒙古自治區暗訪時發現,部分交警為完成罰款任務,對過往貨車司機隨意罰款。據了解該事件的背景是內蒙古自治區公安部門對各盟市公安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削減交通事故總量及控制特大的交通事故發生)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排名和通報,對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次數做出最低數量要求。
從績效管理的角度,以下三個方面可以探討:
一、考核目的與考核指標的邏輯關系是否成立。
二、考核指標值的設定是否合理。
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次數是如何確定的,是有歷史客觀數據支撐,或是主觀制定的,是否征求下屬部門及交警的意見。另外是不是一刀切都是設定一樣的指標值,舉個極端的例子:某一個地區上年度沒有發生一件交通事故,另外一個地區上年度發生100件交通事故,而制定的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次數都是一樣,是否合理。
三、績效管理監督:有無進行制定并執行考核數據審核制度,對數據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是否存在績效數據造假行為。
深藍咨詢公司在為客戶設計績效管理體系時,非常注意績效管理各個環節的設計,通過以下框架進行設計:
深藍咨詢發現:在績效管理過程中,只要對以上各個環節嚴格把控,就能促進績效管理的良性循環,實現績效管理的目的,同時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過程出現的不良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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